中远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山县榛子乡板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6民初204号
原告:宜昌市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锦江东路(湖锦花园门面)。
法定代表人:许金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军,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山县榛子乡板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山县榛子乡板庙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蔡均,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兴山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原告宜昌市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山县榛子乡板庙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兴山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宜昌市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9.5元,由原告宜昌市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明生
人民陪审员  吴小花
人民陪审员  覃双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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