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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2823执监2号 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第三人:中远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曾用名:宜昌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 负责人:**新。 本院在执行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2)鄂2823执15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中远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东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与**成、***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因某甲公司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存在错误而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遂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并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某乙公司与**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鄂2823民初421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一、被告**成、***偿还原告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定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4月25日前支付75000元,2022年6月25日前支付275000元,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275000元,2023年6月25日前支付275000元,若被告**成、***任何一期逾期未履行,则原告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就下余部分申请全案执行,被告**成、***并支付原告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二、被告**成、***支付原告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2000元,定于2022年4月25日前支付,若被告**成、***不按期履行,则支付实现债权费用56000元;三、原告巴东县某某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5946元,减半收取计7973元,由被告**成、***负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成、***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某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写下承诺,承诺:“某乙公司与**成借款合同一案,该案所有欠款系我公司承建2017年等四个乡镇农田整治项目,待该项目下余工程款到位后,我公司自愿代被执行人**成履行本案全部执行款”。某甲公司签订承诺后,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鄂2823执15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某甲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22年12月1日,本院再次作出(2022)鄂2823执156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以11000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在湖北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陵分理处的帐号8201********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即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类型,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执行实施程序中直接作出(2022)鄂2823执15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因上述裁定予以撤销,依据上述裁定作出的(2022)鄂2823执1561号之四执行裁定亦应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鄂2823执1561号之二执行裁定; 二、撤销本院(2022)鄂2823执1561号之四执行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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