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伟望农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12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8589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伟望农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龙感湖管理区春港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084797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被执行人湖北伟望农牧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产,银行存款较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款项118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603元。至2022年2月19日尚未有执行款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程磊
审判员*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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