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2民初3476号
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望北大道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85893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轶,系江西经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4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以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元,已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