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858935。
法定代表人:甘茂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穴市石佛寺火车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0935316F。
法定代表人:伍洪兵,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较少、无房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7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设备款306620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5900元、财产保全费2395元、执行费4623.72元,截至2019年7月30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319538.72元及违约金。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宋江雄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夏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