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3158号
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8589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桑海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直管区***一路(江西正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343205593E。
负责人:***。
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桑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1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以4.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级法院相关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