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执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马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9237.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