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癸水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08号 申请人: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望北大道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98885893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阳癸水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综保路299号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2MAAJM2X329。 法定代表人:欧阳淑娟。 申请人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贵阳癸水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阳癸水农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950712802022000××××)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联大高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癸水农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