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7民初1401号
原告:襄阳敏平誉扬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耿磊,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开利星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敏平誉扬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开利星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敏平誉扬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敏平誉扬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敏平誉扬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俊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