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敏平誉扬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襄阳敏平誉扬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汉水云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624执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敏平誉扬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汉水云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便河北路便河村**。
法定代表人:曾庆阳,该公司经理。
襄阳敏平誉扬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汉水云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624民特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其仓库的资产不便处置,需要时间协调处理。经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意见,其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6)鄂0624民特36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