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504民初3753号
原告:沈阳万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创新路155-5号832室
法定代表人:章怀文。委托代理人:门丽杰,沈阳万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嘉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1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万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嘉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沈阳万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万洁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零八元,经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