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326民初177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人,农民,户籍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绍会,女,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系***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
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MA6L1DPFX4。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6908708547。
法定代表人:邓谋,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绕,男,1991年6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绍会、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发龙、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方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2019年7月在会泽县马武承包“会泽县2019年易地搬迁宝云街道马武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社区工程,由于工程量大,被告找到原告,要原告帮其粉刷德城房地产开发的工程小区3幢楼房的内外墙,并约定内墙11.5元/㎡,外墙22元/㎡。工程完工验收,被告结算部分工钱后,对剩余的24000元,被告就不管不问,原告多次打电话向被告追要,后在2020年1月22日,原告等多人找到被告,迫于无奈的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在2020年3月30日前还清。宽限的还款期到,后一直联系不到被告。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与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2.原告提交的欠条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跟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借条上面的欠款是原告与***的个人债务,与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这个债务是因为双方借款产生,还是因工程款产生不清楚;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清楚了。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如下争议焦点: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出具的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4000元。
第二组: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协议复印件一份及照片一张。证实原告跟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干活,要求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支付工程款给原告。
经质证,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欠条上写的是***欠原告的钱,不是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并且欠条是哪里来的不清楚;协议上,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盖章,只写了公司名称,没有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何一个人签字,甲方向***出借19万元,用于乙方支付工程款,从照片中看出原告已经领到了款项。
经质证,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欠条无法证明这个钱是工程款还是个人借款,只能证明原告与***之间有个人债务关系,无法证明原告与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系;协议上没有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名签章。
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付款凭证。证实马武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所有工程款1141618元,现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1359244元,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已经全部付给***及***下面的施工班组。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与原告没有关系,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付清工程款,原告不清楚。
经质证,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认为,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没有意见。
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
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通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及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其来源形式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目的,原告***认为,其跟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干活,要求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带支付工程款,因原告***与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的工程款尚未付清,对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会泽县2019年易地扶贫搬迁宝云街道马武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工程,后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被告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进行施工。由于被告***承包的“会泽县2019年易地扶贫搬迁宝云街道马武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工程,工程量大,2019年7月,被告***找到原告***,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帮被告***粉刷该工程小区3幢楼房的内外墙,并约定内墙11.5元/㎡,外墙22元/㎡。工程完工验收后,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5700元,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1700元(12000元+19700元)后,对剩余的24000元,被告***再未支付。2020年1月22日,原告***找到被告***催要剩余劳动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有***(身份证号码:5301251975********,家庭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电话号码:137××******)欠***人民币:2400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本人承诺于2020年03月30日前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剩余款项24000元的义务。2020年6月10日原告***向我院起诉,我院受理该案后,因无法联系被告***,于2020年9月17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会泽县2019年易地扶贫搬迁宝云街道马武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工程提供了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认可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履行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24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对***所欠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原告***与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会泽龙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泽县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的工程款尚未付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下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唐香爱
人民陪审员 魏木芬
人民陪审员 包崇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雁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