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执84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00030242,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董胜男,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涛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73928858U,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海涛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民初6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执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书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