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06民初8831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东路南、科苑路东。
法定代表人:季友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海连新天E1号楼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艳秋,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