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06民初6095号
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腾达钢管租赁部与被告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腾达钢管租赁部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腾达钢管租赁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国际商城腾达钢管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连云港市国际商城腾达钢管租赁部已预交),减半收取1689元,由连云港市国际商城腾达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孟 善 业
法官助理 张壤书记员武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