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9号
原告: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2953962Q,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凤凰路农技大楼220室。
法定代表人:朱荣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涛,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农场普山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正喜,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东路南、科苑路东。
法定代表人:季友兵,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云港天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砚艳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