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民终3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涛,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东,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农场普山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正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浩然,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岩,江苏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海涛、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01元(刘海涛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闫 杰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孙潘红
书 记 员 严梓菡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