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4109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00030242,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正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浩然,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董胜男,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友才,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顾月娟,女,1964年4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正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友才、顾月娟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706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房产、土地、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顾月娟有部分存款,本院提取兑付申请执行人7416元;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尚有多起在执或业已终本的被执行案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