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321执保9号
申请人: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539961E。
法定代表人:周言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72815242M。
法定代表人:肖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835元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6663004181820210000713)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3835元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1839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