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321民初10793号
原告: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539961E。
法定代表人:周言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72815242M。
法定代表人:肖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大富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南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