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坦道建材有限公司、安徽池州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5805号 原告:青海坦道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HXQ25,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双苏堡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国,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池州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568324723,住所: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坦道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池州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青海坦道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以被告安徽池州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欠付货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池州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坦道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坦道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池州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原告青海坦道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青海坦道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雯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 杰 书 记 员  冯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