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登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404民初1892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八里湖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九江市柴桑区新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幸,瑞昌市横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九江市柴桑区江州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2149149075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江西省广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以北,纵六以东,高新六路以南,纵七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16255137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九江市柴桑区人民医院、第三人江西
2
省广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54元,减半收取计26,9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