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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与陈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23民初1137号 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朱庄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 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