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自由人广告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947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雪,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青岛自由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西街道杜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4533889X。
法定代表人:李学才,职务:经理。
被告:上海棕榈生态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栋3层P区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4533889X。
法定代表人:张泽华,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青岛自由人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棕榈生态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