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与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246号之一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天后村中埂村313-1号。
经营者:赵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P区3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女,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庆,女,系被告员工。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与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1246号民事裁定。现被告已履行本案生效判决,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履行本案生效判决,原告向本案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9,633元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沙袁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梦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