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与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246号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天后村中埂村313-1号。
被申请人: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P区315室。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与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9,633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9,633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明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