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与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11246号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天后村中埂村313-1号。
经营者:赵国芳,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P区3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女,在被告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庆,女,在被告公司工作。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提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案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的诉讼代理人王荣,被告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6月10日的混凝土货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95,35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6月1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34,275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以上合计349,63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建设“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鱼嘴润府1期室外景观”项目的需要,与原告签订《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混凝土,并对混凝土的合同供应量及合同金额、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价格、订货、送货、验收、计量、货款结算及支付、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后,原告严格按约定向被告供应和运输混凝土,认真履行约定,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后经原、被告双方多次进行结算,截至2022年6月10日止,被告尚某295,358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6月1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34,275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逾期付款损失。另被告应某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方建材加工经营部变更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2年8月16日的逾期付款损失31,379元,并支付以295,35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同时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主张的截止到2022年6月10日的货款295,358元没有异议,但上述货款需要扣除原告缺少方量的金额;对逾期付款损失不予认可。原、被告于2021年6月签订了《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为“供应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其生产的混凝土。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向原告如期支付了每批次货款,但供货过程中,原告多次出现实到方量不足、虚报数量等情况,原告方销售人员亦同意在后期结算款中进行扣减。对于原告少方的金额,经被告项目人员测量,应为65,000元。在2022年7月份,原被告双方的现场沟通会上,原告方某了此金额,并答复会后沟通是否接受此金额的扣减。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原告支付了每批次货款,目前实际付款已达合同约定的第五条第二款约定之第一阶段“付至实际验收合格供货额对应货款的70%”;至于第二阶段的付款,项目于2022年1月份竣工后,被告项目人员持续邀约原告进行货款的结算,因双方对“实到方量扣减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原、被告未形成双方某的书面结算材料,故原告主张的合同付款条件未成就,
审判员  沙袁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梦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