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广信区金源石业与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185号 原告:广信区金源石业,经营场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城南新区江南大道1号11栋107号。 经营者:李淑真,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P区315室。 被告:鄱阳县瑞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迎宾大道99号(***态度假山庄内)。 原告广信区金源石业与被告上海棕源绿谷城镇建设有限公司、鄱阳县瑞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信区金源石业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