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2394号
原告福州北视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号楼07楼。
法定代表人黄千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更,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福寿,该公司职员。
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118号。
委托代理人XX天,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北视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北视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北视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北视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5元,由原告福州北视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