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491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潘道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华乐山庄******v>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6民初73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66万元,利息950089.19元(从2012年12月27日计算至2019年5月19日),迟延履行利息267662.5元(暂算至2020年12月14日),案件受理费42282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29425元,以上共计3949718.69元,但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3949718.6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城铭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
文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编号
(2020)鄂0106执4913号
紧急程度
特急□ 急 □ 一般□
保密程度
绝密□ 机密 □ 秘密□
起草(承办人)
徐 瑞 丰
送审 2020-12-14
时间:
审判长意见
送审
时间:
局长审批
送审
时间:
院长审批
审限计算
校对人1
校对人2
印制时间
印发份数
打印人
送签部门: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