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中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5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1号华乐山庄1栋5层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中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5号A栋10层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中网电力设备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6民初7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82元,减半收取21141元,由上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何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