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执10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发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599378375J,住独山县百泉镇羊凤村中寨组。
法定代表人:刘美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185320392X,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茂,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黔2726民初17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6699.8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茂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艾琪煊
书记员杨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