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1853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7681136T,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红光新夹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倪金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巧林,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185320392X,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罗茂志,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峰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保全费1445元,合计34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学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园丁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