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南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民初1108号
申请人:衡南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大道(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576595713G。
法定代表人:王文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185320392X。
法定代表人:罗茂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南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545712.5元、违约金124428.2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720140.7元。申请人衡南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72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南百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银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