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1323号
原告:***,男,1992年4月1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
被告: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185320392X。
法定代表人:罗茂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平桥京都广场A2座19层1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519132015。
负责人:陈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昌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再元
书记员谭文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