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

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5045号
原告: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龙腾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珍群、解诗思,贵州箭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4月29日,原告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11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仝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