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11597-1号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1号经典名家公寓1B栋N单元8层80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梅,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龙腾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恒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98元,减半收取23149元,由长沙时代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