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02执1434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龙腾路。
法定代表人:高代成。
被执行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山东路中东大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2民初9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货款52247.95元及违约金(以52247.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813元、执行费696元,以上共计53756.9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3756.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上述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53756.95元及利息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