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

贵州恒林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13执78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6699854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志燊,男,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2052513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3民初616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8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贵H×××**的北京现代牌汽车及贵H×××**的长安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车辆无法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白云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至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委托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及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户籍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8月17日,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拟终本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截止至2020年8月25日,本案未实现债权8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严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