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03民初355号
原告: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区龙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66998540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志燊,系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遵义华安消防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海珠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7366013867。
法定代表人:胥刚。
被告:**,男,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住遵,住遵义市汇川区div>
本院在审理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与**、遵义华安消防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5.50元,由原告贵州恒林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