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502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耙耙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6699854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与竹林路交汇处鸿源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238243XW。
法定代表人:旷长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新区路****,组织机构代码:69270068-0。
负责人:*家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恒林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3721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聂品
审判员***
审判员周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