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6919号
原告:深圳市琳珠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岗区龙岗镇建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18805Y。
法定代表人:陈坤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如雷,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蓉,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758603155N。
负责人:李顺恭。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住,住所地地深圳市龙岗区沙园路龙城街道新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7788321087N。
负责人:杨坤。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琳珠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琳珠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审判员 黄梅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欧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