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住太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2,住陕西省神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赢翔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1、**2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赢翔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1、**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