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内江市汇享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02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汇享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民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西林新区太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信栋。
本院在执行内江市汇享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亦无房屋、车辆等其他财产,本次执行未收取执行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世杰
审判员  刘立红
审判员  颜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