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资中县旺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5财保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新区太白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田信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传兵,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千子村4组30号。
被申请人:资中县旺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银山镇金紫铺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涂德应,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资中县旺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川1025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资中县旺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资州大道支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资中县旺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职权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资中县旺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资中县旺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职权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资中县旺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合符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资中县旺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资州大道支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