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11执恢680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永畅建筑架料租赁部。经营场所:内江市东兴区胜利街道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11MA65PHJB6N。
经营者:王玉英,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为内江市东兴区西林街道太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206554076R。
法定代表人:田信东,该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内江市东兴区永畅建筑架料租赁部与内江市东兴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付款112260.68元,并承诺延期付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011执恢6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望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