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执恢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吉祥,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执行人: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78号安徽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3075L(组织机构代码74489307-5)。
法定代表人:严冬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富煜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66774N(组织机构代码56216677-4)。
法定代表人:余吉祥。
被执行人:侯远四,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汪琴,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78482521(组织机构代码55784825-2)。
法定代表人:汪家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政府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69498867R(组织机构代码66949886-7)。
法定代表人:张本萍,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吉祥、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合肥富煜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远四、汪琴、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工业××、房地权证号为裕安字第××号厂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宣圣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