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503执恢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784825-2。
法定代表人:汪家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侯远四,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汪琴,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余吉祥,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78号安徽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园,组织机构代码74489307-5。
法定代表人:严冬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富煜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2608室,组织机构代码56216677-4。
法定代表人:余吉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政府附属楼,组织机构代码66949886-7。
法定代表人:汪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侯远四、汪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工业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并经过三次拍卖,均已流拍。后经当事人申请,同意以200万元价格变卖给安徽中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放弃对本案债务人及担保人剩余债务追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园的工业房地产(房产证号:41××80,土地证号:(2011)第8998号)以200万元的价格变卖给安徽中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安徽中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安徽中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恩滔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