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5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会计,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78号安徽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3075L(1-1)。
法定代表人:严冬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11执5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