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四、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六裕执字第01349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路**号安徽农业大学机电工程园,组织机构代码74489307-5。

法定代表人:严冬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富煜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路**号鼎金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5621667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男,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住址同上上,

被执行人:六安市坤元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市龙河**路裕安区政府附属楼织机构代码6694988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市裕安区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784825-2。

法定代表人:汪家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百非特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工业园的厂房一处(房地权证裕安字第××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曾